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与国际教育、科研和产业界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行政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学院积极举办高水平的国际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际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活动是指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性交流、研讨、合作等活动,其形式主要包括论坛、会议、专业赛事、作品交流展等。
第三条 举办国际活动,要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主权、领土、宗教等问题上与我国政府保持一致。
第四条 举办国际活动的目的和主题明确,国际活动应围绕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动态,结合学校“开放式国际化”办学特色,深化教育与产业间的融合发展,紧密结合学校特色专业建设,构建有特色、有内涵、有专业、有水平的论坛峰会文化。
第五条 国际合作发展中心是学校国际活动的统筹协调管理单位。
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组织国际活动的各部门/学院应根据活动内容制定活动方案,方案包括日程安排、规模、形式和费用预算等。
第七条 校级国际活动由国际合作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及申报,应提前六个月提交活动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至少提前两个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院级国际活动由各部门/学院负责组织及申报。国际活动列入各部门/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统一上报,并提交《吉林动画学院国际活动申报表》到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具体活动方案在拟举办日期前三个月提交到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国际合作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核,并报学校审批。重大国际活动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至少提前两个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学院不得擅自对外申办或承诺组织任何国际活动。
第三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校级国际活动成立组委会、执行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论坛组、展赛组、会务接待组、企划宣传组、设计制作组、现场组、保障组、预算组)进行前期准备。具体工作小组的构成及工作分工按照实际国际活动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院级国际活动由申办部门主管副校长/学院院长任第一责任人,申办部门负责人/学院主管国际交流院长负责活动执行的统筹与协调。
第十二条 国际活动所有对外的宣传物料(均需中外文对照)及参与活动的专家、学者送交的论文、演讲稿(含PPT)等由国际合作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以保证质量,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宣传。宣传形式由申办部门/学院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国际活动经费由财务管理与审计中心按照预算统一划拨给各部门/学院使用。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组织、讲座费、往返旅费、食宿交通费等。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支出与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后期收尾工作
第十四条 应在国际活动开幕当天于校内外新闻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新闻稿,重大活动须在相关媒体发布新闻。
第十五条 国际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报销冲账,活动经费结余时,应及时返还学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学院应注意收集、保存与国际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重要照片、录音录像、会谈纪要、总结报告和实物等资料,并形成归档目录提交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审核,审核后方可送交学校档案与无形资产管理中心归档,归档工作须在国际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完成。相关要求参照《吉林动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港澳台地区专家、学者参加的国际活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授权国际合作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吉林动画学院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