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动画学院外籍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动画学院外籍专家、教师(以下简称“外籍专家”)的规范管理,促进外籍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籍专家到学校从事高端项目制作、技术领域攻关、科技文化融创、艺术项目创作、教学等工作,是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和国际视野的重要措施。学校各学院和各部门应根据教科研、平台项目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聘请外籍专家。

第三条 聘请外籍专家分为长期、短期。长期分为基础型和双师型,在校进行教学、科研、项目创作和管理工作的全职外籍专家。短期为来校进行短期讲学、学术交流、艺术作品创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外籍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单位对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并完善吉林动画学院外籍专家管理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吉林动画学院外籍专家管理办法》,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外籍专家管理工作。

外籍专家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分管外事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平台建设与管理中心、科研与技术创新中心、教务部、科研管理部的校领导及集团公司相关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国际交流工作的院长,以及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公寓综合管理办公室、保卫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办公室负责人为中心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结合学校“学研产一体化”特色办学、学科专业建设及教研、科研与科技创新等需要,长期外籍专家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短期外籍专家的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发展中心负责。同时做好外籍专家的聘请、接待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外籍专家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平台建设与管理中心、科研与技术创新中心、后勤服务管理中心、教务部、科研管理部、学生工作部公寓综合管理办公室、保卫处等部门按照校内工作分工,会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分别做好外籍专家的教学管理、生活及安全管理工作等。外籍专家所在院系负责外籍专家教学管理以及相关事务协调工作。


第四章 聘请工作

第七条 聘请渠道

外籍专家可采取海外招聘、自荐、有关协会推荐、校际交流、专家学者推荐等多种渠道来我校交流和任职。

第八条 资格及要求

(一)聘请长、短期外籍专家的条件,按照《吉林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吉人社办字〔2017〕40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拟聘请专家、教师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5年及以上教学、产业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在所从事学科或专业领域中取得突出业绩,在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产业合作、项目创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三)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制度和民族习惯,不得干涉中国内部事务。

(四)对于加强学校的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学校的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学校将聘请为客座教授。聘请后能够继续为我校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聘请程序

(一)短期外籍专家由聘请单位根据学校教科研、平台项目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12月前制定下一年度短期外籍专家的聘请计划。每学期应在外籍专家计划来校前两个月向国际合作发展中心提交《吉林动画学院国(境)外专家来校讲学/工作室申请表》。国际合作发展中心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协助聘请单位进行短期专家的聘请工作。

(二)长期外籍专家由聘请单位根据队伍建设规划和工作实际需要,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提报专职引进外籍教师的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对聘请单位的引进申请进行审核报批。引进申请获批后,聘请单位将获批的申请材料报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协助聘请单位推荐人选、审核资质等。确定推荐的人选可以引进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组织聘请单位形成引进方案。确定职责、聘期、薪酬、待遇等具体事宜,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协助对接、洽谈。学校与外籍专家就聘用事项达成一致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组织聘请单位,协助办理入职手续及合同签订等事项。

第十条 合同管理

(一)学校要与拟聘请外籍专家就双方要求事项达成共识,应及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

(二)外籍专家的聘期长短要按照教学、项目创作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统筹长期外籍专家与学校建立长期正式聘用关系,签订相应工作协议、合同,按照专职人员工作职责承担相关教学及项目创作等工作。承担阶段性项目创作或成立短期工作室的合同由国际合作发展中心负责。

(三)客座教授的聘期以颁发客座教授聘书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到一方提出终止意向(若有一方有终止意向,至少在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一条 证件管理

(一)国际合作发展中心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聘用程序,协助长期外籍专家(含家属)申请办理来华工作许可等相关手续,其费用由外籍专家自理。

(二)外籍专家证件新办、延期、变更、注销、补办等手续,应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于2017年3月29日发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考核

(一)来学校工作的长期外籍专家由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负责统筹日常管理、考勤管理及考核工作。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协同教务部、平台建设与管理中心、聘请单位等部门开展高端人才考核管理工作,依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学期工作任务中所列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等内容,开展考核工作。主要围绕教学、平台项目、职务职能职责履职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分为项目周期、学期、年度三个阶段,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进行。

(二)短期外籍专家由国际合作发展中心统筹管理,所聘请单位结合前期各项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来校任教、参与平台项目的外籍专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其工作。承担艺术创作项目服务的外籍专家,由项目所属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发展中心负责客座教授的日常管理。根据各学院需要,有计划地邀请客座教授来校开展学术交流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使客座教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聘请单位负责制定外籍专家教学或其他工作的具体计划和安排,并提供必需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设备等工作条件。为外籍专家提供必要的教学和工作指导,同时要协助外籍专家做好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外籍专家必须遵守学校的教学及平台项目管理规定,授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及平台项目计划。学校定期考核并检查其教学效果。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职或从事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为方便外籍专家的工作,学校根据需要为外籍专家配备政治素养好、业务突出、外语水平高的翻译辅助其授课。同时,聘请单位应指定一位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专业能力突出、有一定外语水平的青年教师做助教,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外籍专家因私请假,须提前三天向其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其准假。外籍专家请假期间,聘请单位自行安排好工作、教学授课计划。

第十八条 外籍专家使用的外籍教材,需经聘请单位审核,学校境外教材选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外籍专家应根据教学安排参加院系、教研室组织的相关培训、研讨、教学和科研活动等。

第二十条 外籍专家在学校任职期间的研究成果、艺术作品,以学校名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国际知名赛事,须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宗教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既尊重外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禁止其在教育教学及任职期间进行传教或与宗教宣传有关的活动。


第六章 生活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求外籍专家来校前自行购买来华相关保险。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可协助外籍专家购买外籍人员综合保险。就医可按照保险公司的有关条款执行,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外籍专家到校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应向其介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介绍国情、省情、校情,中国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政策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外籍专家提供校内专家公寓一间。学校相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消除隐患,严防事故发生。为确保通讯畅通,工作人员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如发生意外,应按照《吉林动画学院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吉动院字〔2020〕34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公寓不经允许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如有外籍专家亲朋或随行人员探访,需事先经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及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同意。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 外籍专家外出离开本市、旅游或出境,应提前报备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外出的行程安排。相关部门应及时提醒外籍专家外出注意事项及要求,并与之保持电话联系,确保无事故发生。如在校外发生违法、违规、违纪事故,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外籍专家在合同结束离开学校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和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应做好外籍专家离校前的工作交接、各项手续办理、房间查收等工作。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与外籍专家的友好交往活动。在交往中,要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

第二十九条 为使外籍专家更多的了解中国,凡允许外籍人员参加的活动,如报告会、国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活动,可邀请其自愿参加。

第三十条 为增进与外籍专家的友谊,逢重大节日及其生日,学校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应进行访问祝贺。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聘请的港澳台地区专家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作院校选派的外方教师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吉动文化艺术集团及所属分公司聘请的外籍专家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授权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及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吉林动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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