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动画学院本科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0-07-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学校“开放式国际化”办学特色,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办理程序,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的工作职责,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培养良好的国际交流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由国际合作发展中心统一负责。

第三条 交流学生的管理应贯彻规范、专业和服务学生的原则。负责交流学生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交流学生的管理工作,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各部(中心)和学院名义签订的交流学习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五条 交换生: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规定,学校本科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一学期至两学期。

第六条 2+2项目: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规定,学校本科在校生在学校学满前两年课程后,出国(境)交流学习两年完成本科学业。

第七条 3+1项目: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办学相关规定,学校本科在校生按要求完成前三年课程、通过考试、获得相应学分后,第四年申请进入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一年完成本科学业或国(境)外合作院校研究生课程。

第八条 3+2项目: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办学相关规定,学校本科在校生按要求完成前三年课程、通过考试、获得相应学分后,第四年申请进入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两年完成国(境)外合作院校研究生课程。

第九条 3+1+2项目: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规定,学校本科在校生在学校学满前三年课程、通过考试、获得相应学分后,出国(境)交流学习一年,完成本科学业且达到学校本科毕业相关要求及国(境)外合作院校升学要求,本科顺利毕业后升入国(境)外合作院校研究生院,就读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规定,学生本科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出国(境)攻读研究生课程。

第十一条 国际课程:经学校批准,学校在校生在学期中出国(境)参加专业课学习、研学,返校后根据成果给予相应专业选修课学分置换。出国(境)参加国际专业比赛并获得奖项,可认定创新学分。

第十二条 冬夏令营:经学校批准,学校在校生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参加专业比赛或专业课学习,返校后根据成果给予创新学分认定。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发展中心、教务部、学生工作部为负责交流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发展中心为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交流项目的选派和签约事宜,向校内发布交流项目的通知,同时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过程中包括选拔、与国(境)外院校的联络、派出、返校等手续的办理,及相关归档工作。并定期与国(境)外院校沟通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表现,向相关学院反馈学生情况。

第十五条 教务部负责学生课程置换及学习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如学生办理保留寝室手续,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寝室的保留与公寓考核成绩的评定工作,公寓考核成绩按照上一学年平均成绩计算。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应做好对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的监管,与学生保持联系,实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学生工作部负责对交流学生的信息和数据做定期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八条 选拔标准

(一)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或毕业生;

(二)在校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且全部课程成绩达到及格(60分)及以上;

(三)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无不良生活习惯,无违规违纪记录;

(四)具备在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根据项目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济来源证明;

(五)具备项目要求的语言考试成绩或相应的语言能力;

(六)每人每次只限申报一个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在校期间每人只限参加一次公费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

(七)英语测试分数不低于60分;

(八)国际课程及冬夏令营项目除以上选拔标准外,需由所在学院考评学生专业水平,并根据学生外语应用能力择优选拔。

第十九条 选拔程序

(一)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

(二)符合选拔标准的学生在学校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官方网站下载《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辅导员、学院院长、学生工作部同意并签字后,学生本人携带申请表、加盖公章的成绩单(学生本人向教务部申领)到国际合作发展中心报名,并参加英语测试。

(三)国际合作发展中心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要求,按成绩单上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名选拔学生,择优录取。如平均学分绩点相同,则参照加试英语测试成绩排名。

(四)国际合作发展中心按照成绩排名及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综合考虑,择优推荐,并进行网站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确定选派学生名单。


第五章 派出程序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发展中心指导学生准备接收院校相应项目申请材料,并邮寄给接收院校。

第二十一条 经接收院校审核通过,由国际合作发展中心负责保管并下发给学生录取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邀请函和行程单等)。接收院校审核通过后,未经学校许可,学生不得擅自退出交流项目,否则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行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等证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签证或签注。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前应完成《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离校手续》,包括《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协议书》和《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离校联系单》。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与家长(监护人)共同签署《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经学生和家长(监护人)签字、按手印、附上学生及家长(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协议生效,学校留存两份,学生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本人填写《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离校联系单》,前往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签字后,提交国际合作发展中心留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当前学期全部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及格(60分)及以上,最终确定派出学生名单。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将加盖公章的派出学生名单发送至财务管理与审计中心、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学院辅导员备案。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须按项目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学校财务管理与审计中心缴纳学费,需要继续保留宿舍床位者,须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自行承担办理出国(境)相关材料的费用、出国(境)往返旅费及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的生活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照国(境)外接收院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第七章 学籍、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学籍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选择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时,原则上应选择与自身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每学期至少应修满15学分(包括语言类培训课程)或每个完整学年至少修满30学分,学分不足者,返校后须选择学习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学分。置换的学分不包括公共选修课(限选、任选)、创新学分。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不得同时注册选修本校课程。

第三十二条 参加交换生、2+2、3+1、3+2、3+1+2等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习且修满应修学分,返校后,交流学习期间每学期可获得1.5学分创新学分。其他认定范围的创新学分参照教务部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参加2+2项目的学生,毕业前如公共选修课学分不足,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超出规定学分部分可置换公共选修课学分。学生本人于毕业当年(5月15日前)提出置换申请,经国际合作与发展中心确认,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提交教务部审核、置换。

第三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成绩记录方式如果为百分制的,其成绩按实际分数进行认定;如果记录方式为等级分制的,在认定时按下列方式进行转换。

成绩等级

A+

A(AO)

A-

B+

B(BO)

B-

C+

C

C-

D+

D

D-

E

F

百分制成绩

100

95

90

89

85

80

79

75

70

69

65

60

50

40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出国(境)交流学生成绩能够及时认定,正常进行重修选课和评优评奖活动,国际合作发展中心收到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成绩单后两周内,将规范、准确的翻译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教务部,教务部在一周内按照成绩单如实将学生在交流期间取得学分的课程全部置换并认定其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六条 三、四年级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需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毕业生信息采集、毕业论文(创作、设计)、毕业生资格审查等相关事宜。如因个人原因,未按上级规定完成相关要求,影响毕业、评奖评优及就业事宜,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四年级学生如在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完成交换学校的毕业论文(创作、设计),需按照学院规定的开题时间向所在院(系)提交国(境)外完成毕业论文(创作、设计)的申请,学院报教务部备案。学生在学期结束后将成绩单原件提交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将毕业论文(创作、设计)交所在学院留存。

如按学校要求完成毕业论文(创作、设计),不能返校参加开题或毕业答辩的,经学生所在学院毕业论文(创作、设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申请视频在线等方式进行答辩,学院报教务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出国(境)攻读学位者,毕业后须自行到教育部规定的正规机构办理学历学位认证。


第八章 行前培训及出国(境)期间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参加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行前培训。

第四十条 学生必须办理境外意外伤害险、健康(医疗)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如不购买相关保险,一旦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遇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则应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抵达国(境)外接收院校后,应及时将住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国际合作发展中心项目负责人、辅导员,至少每个月一次向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和辅导员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保留宿舍床位者,在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不得转卖转租宿舍床位,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不得擅自延长、缩短停留期限、转往其他院校或转往第三国家。如有违反,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与安全,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不得参与当地的政治、宗教活动以及非法游行。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接收院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院校老师的教育与指导,如因违反校纪、校规而获得相关处分,核实情况后,学校将立即取消学生在国(境)外学习资格并安排回国(境)。回校后将根据学生在国(境)外获得的处分,由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书面说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严格遵守接收院校的规定。要避免发生溺水、食物中毒、意外人身伤害和失窃等事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未经接收院校和学校批准不得擅自返回。若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和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如所在地区发生疫情、战争或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或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应听从所在国(境)外院校的统一安排,根据中国政府的相关规定返回,并及时与学校国际合作发展中心、所在学院辅导员、家人联系,以便相关事宜的协调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通过非学校交流项目出国(境)就读研究生的,向所在学院报备,学院以学期为单位报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备案。


第九章 返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将加盖公章的返校学生名单发送至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和所在学院辅导员,由所在学院辅导员对接学生返校相关事宜。

第五十条 交流学习结束后学生须按时返校,到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及所在学院报到并提交国(境)外学习总结,如遇寒暑假可顺延。

第五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在学生返校后,依据项目情况不定期组织项目汇报会,听取学生在国(境)外高校的交流情况和对交流项目的改进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动画学院本科在校生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吉动院字〔2018〕3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未尽事宜学校授权国际合作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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