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动画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要遵循“归口管理、按需派出、注重实效、精简节约”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教师、行政人员因公派出的短期(6个月及以下)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境)人员。


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按照实际需求,因公短期出国(境)列入学校各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统一上报。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原则上提前三个月向行政运行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发展部(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发展部”)提交出访申请,申请包括出访目的、人员及分工、考察预期成果、日程、考察高校及公司介绍、洽谈内容、预算等。

第五条 申请由各单位、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议,力行职业发展学院统筹进行资格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证件办理

第六条 出国(境)人员需自行前往当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出入境证件(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持有出入境证件的,必须确保有效期至少在6个月以上。

第七条 出国(境)申请批准后,应在国际合作发展部指导下,选择正规签证办理机构,并准备相关材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吉林动画学院各国家和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制定预算,经国际合作发展部审核,报送学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管理与审计中心审定予以预借经费。

第九条 出国(境)人员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由学校指定负责人统一管理并分配使用。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要秉持节约原则。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要在标准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往返机票及保险由国际合作发展部统一购买。凡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如国(境)外活动主办单位提供经费资助时,不得再从学校经费中报销相应项目的费用。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凭有效票据填报费用报销单。由经办人及团组负责人签字,经国际合作发展部审核,报送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所有涉及外汇结算的费用报销,以兑换货币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汇率换算标准。


第五章 出访管理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出访安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离队单独活动。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无法进行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及时与学校国际合作发展部沟通,商榷解决方案,不得擅自做决定。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如遇突发事件、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损的,在与国际合作发展部报备的同时,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十六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按团组要求统一着装。若未特殊规定,应穿着正装、佩戴校徽、随身携带名片,言行举止合乎行为礼仪规范。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我国及出访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和尊严,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十八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严守国家机密,并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如有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知识产权和保密内容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私自接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对于对方赠与学校的礼品,不得私自保留,在返校后上交学校统一保管。实物归档相关要求档案馆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人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障人身和财物安全,加强风险防范,避免前往政治集会、游行示威等人员聚集场合,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第七章 出访总结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境)一周内向派遣单位、部门及国际合作发展部提交总结、洽谈纪要、影像资料等材料,完成归档及报销工作。归档材料经国际合作发展部审核后,由派遣单位、部门移交至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境)一个月内,面向相关单位、部门进行交流汇报与成果分享。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对出国(境)期间拓展的资源和合作项目进行后续对接与落实,并将对接情况与结果报派遣单位、部门及国际合作发展部备案。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动画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吉动院字〔2020〕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学校授权国际合作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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