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动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6-15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切实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质量,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相关文件,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吉林动画学院与外国具有相应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与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学校。学校鼓励引进外国优质资源,但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国际合作发展中心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归口管理单位,合作项目启动后的教学管理单位为承办合作项目的学院。


立项与审批

第五条 国际合作发展中心负责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立项与报批,其他任何个人和部门(学院)均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外国教育机构直接进行此类合作对接。

第六条 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后,由国际合作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正式谈判,并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党建工作,经费管理,合作内容和期限以及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应当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

第七条 国际合作发展中心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审阅签发后,于每年3月或9月向吉林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申报。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关协议等文本须经学校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形成最终签署文本。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获批后,由财务管理与审计中心负责办理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招生与就业发展中心负责制定招生计划并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应通过现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后方可进行。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工作由主管学校国际教育和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成立由主管学校国际教育和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学校教学、督导、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负责学校外事、教学、财务、学工、招生、资产工作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主要工作进行研究、审理和决策。重大问题须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每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须单独成立由中外合作双方选派人员组成的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并配合领导小组完成相关工作。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原则上联合管理委员会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须于每年1月份向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上一年度的办学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以便学校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与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学院具体实施。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与实施的主要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合作发展中心

1.负责新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作院校的确定、项目的组织论证及申报;

2.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沟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事宜;

3.负责协助项目所在学院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的外籍教师的邀请、聘用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4.会同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院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赴海外学习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教务部

1.负责审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人才培养方案;

2.负责对日常教学执行计划、教学组织和运行进行指导;

3.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分设置、项目出国学生课程的学分认定、置换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4.负责配合做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延期、变更以及年度报告等相关工作。

(三)党群工作部

1.负责指导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院做好学院党建工作;

2.负责会同教务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院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材/讲义的审核工作。

(四)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

2.统筹项目所在学院完成项目自评及教育部评估工作。

(五)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财务管理与审计中心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收费许可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收费,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日常财务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资产与采购管理中心、招生与就业发中心、校务部、学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师资队伍建设、学生住宿和教学用房分配、招生、就业及学生管理等方面提供条件保障,并承担相应管理服务工作。

(六)项目所在学院

1.在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制定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计划并协助国际合作发展中心完成项目延期、变更、评估等相关工作;

2.负责项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讲义、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的制定与审核以及与外方院校就教学等相关内容的沟通工作;

3.会同招生与就业发展中心共同做好项目的宣传与招生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项目学生管理、外籍教师日常教学安排、管理及考核工作;

5.负责项目学生在校教育、管理及心理辅导工作并与外方院校共同对赴境外学习的项目学生进行管理;

6.负责学院党建工作;

7.负责协助财务管理与审计中心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报表,向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年度预算与计划。


教育教学

第十五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十六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通过网络等渠道,将该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资产与财务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项目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工作领导小组及中外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办法,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动画学院  

202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