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单位、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体系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执行校长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执行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各主要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组长:学校校长、学校党委书记、执行校长。
副组长:分管安全、教学、科研、学生、后勤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由学校各教学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院长、党总支书记或行政副院长)、各行政部门第一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学校的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2.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教学、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3.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责任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7.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组长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7.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协助组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保卫处职责
学校保卫处是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2.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查、检测和维修。
4.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6.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7.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8.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9.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10.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11.协助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五)各单位、各部门职责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安全工作,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2.在单位(部门)内部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建立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3.组建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管理员队伍,在所辖区域的每间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实验室、学生宿舍等场所设一名安全管理员,单位(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管理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4.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5.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6.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7.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8.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理火灾事故。
9.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是:学生公寓、员工宿舍、食堂、图书馆、教学楼、实验实训中心、财务管理与审计中心、档案馆、配电柜。上述重点单位(部位)的领导,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位、定人、定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条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市集、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学校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专项消防安全方案,确保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 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学校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器材完好、运转正常。学校消防机构负责每年提报器材维修、检测计划,经学校批准,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更换、维修、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同时,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档案,记录配置、维护、检测等情况。
第六条 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各项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馆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
学校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和艺术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 火灾事故处置
发生火灾时,学校消防安全机构要在及时报警的同时,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及时组织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同时,学校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总结分析,制定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 消防档案管理
学校消防机构及其重点单位(部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
学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3.消防安全单位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4.火灾隐患、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消防安全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校内二级单位防火检查
校内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3.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8.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9.火灾隐患、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11.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处理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8.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正常使用的。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10.消防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1.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12.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防火巡查与火灾隐患整改
各单位、各部门应每日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巡查中发现火险隐患的要立即排除,当场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要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学校定期组织对学校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未整改的列为工作督办内容,限期解决。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整改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及在校内工作的其他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及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部门)、本岗位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十五条 学生消防安全教育
学校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方法。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或培训。
第十六条 重点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学校及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保安员、餐饮档口从业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此类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培训应当定期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2.处置程序,包括接警与报警、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等环节的程序和措施。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包括疏散通道的确定、疏散引导的方法、疏散集合地点的设置等。
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包括利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灭火的方法、灭火力量的调配等。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包括通讯联络的方式、安全防护救护的组织和实施等。
6.事故调查组的程序和措施,包括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损失统计等。
第十八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要求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演练应当定期组织,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各二级单位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七章 消防经费和奖惩
第十九条 消防经费管理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消防经费主要用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购置、维修、检测,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演练等方面。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年终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可以采取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或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规处理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关于印发〈吉林动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动院字〔2023〕13号)、《关于印发〈吉林动画学院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动院字〔2023〕91号)即行废止。
吉林动画学院
2025年6月5日